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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湖南异地商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湖南异地商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Federation,缩写:HCCF。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境内外湖南异地商会的地缘特色、人才团队、信息资源、经济社会等优势,联络湘商感情,传承湘商文化,弘扬湘商精神,凝聚湘商力量,推动和促进湖南省际跨区域的经济社会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湖南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目的:应海内外湖南异地商会的广泛要求,充分发挥湖南异地商会宣传湖南、投资湖南、服务湖南、营销湖南的作用,团结湘商、宣传湘商、服务湘商、发展湘商,实现社会组织功能的最大化,实现境内外湖南异地商会之间更好的跨区域交流、跨区域合作、共同发展,打造湘商品牌,壮大湘商队伍。
第四条 本会的属性:本会是由所有湖南异地商会作为团体会员,曾经在湖南异地商会担任名誉会长、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等企业法人代表作为个人会员,本着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愿参与、自律发展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会成立后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
(一)宣传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增强政治责任感,提高决策经营水平;
(二)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及时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并协调落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依法经营;
(三)团结联络会员企业,组织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展示会和经济贸易投资合作洽谈会;
(四)组织开展会员培训和相互学习、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之间深度交流与全面合作;
(五)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湖南跨省跨境的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为团体会员企业提供商务、政务、法务、社会事务等专项专题性咨询服务;
(七)加强信息交流,组织衔接宣传报道会员企业单位的重要活动、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会员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八)组织开展商业文明、生态文明、社区文化、社会公益等相关活动;
(九)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与本会宗旨及上述工作范围相符的其他工作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承认本章程,并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湖南异地商会和曾经在异地商会担任名誉会长、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等企业法人代表,可以申请入会。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湖南异地商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二)曾经在异地商会担任名誉会长、创会会长、往届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等企业法人代表,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无严重违法犯罪记录;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本商会(或本人)情况介绍及法人资格情况;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违法或触犯刑律、或被当地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等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会长、荣誉顾问、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确定会费收取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荣誉顾问、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3-5人组成(其中本会理事以上成员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
第二十四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荣誉顾问、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等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由会长、执行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研究无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的的重要事项,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荣誉顾问、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单位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荣誉顾问、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荣誉顾问、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补贴)及奖励;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合会
FEDERATION